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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也就是針對特定憑證所課徵的稅,只要憑證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的,就要課印花稅。 憑證的種類很多,例如契約、收據等,但並非每種憑證都需要繳印花稅,稅法採列舉式規定,有列出來的才要繳。 一般常見的像是買房簽約時,買方需要繳交印花稅或是統一發票中獎超過1,000元也要繳印花稅。 印花稅何時需要繳納? 根據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在憑證產生時,就要按規定繳納。 舉例來說,醫療院所開立自費收據需要繳印花稅,所以診所在開立收據給病患時,上面就要貼印花稅票,當作是診所繳的印花稅。 並非每種憑證都需要課印花稅,需課印花稅的憑證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什麼是雙倍印花稅?

事實上,「雙倍印花稅」 (Doubled Ad Valorem Stamp Duty) 是政府在2013年2月所實施的新稅項,就是為了買家購入過多單位,成為投資者而徵收的稅項,當時稅階是按「從價印花稅」加徵一倍稅項,故被稱為「雙倍印花稅」。 由於部份換樓客採用 「先買後賣」 方式升格,故有機會同時持有多於一層物業,故政府容許買家退稅,但卻訂於在購入新物業後半年後售出舊居,才可獲退還一半印花稅,就被市場批評過於嚴苛及倉促,其後延長至一年,並讓計算年期是由新居「轉讓契約」計一年,而非簽署「買賣合約」時計算。

如何繳付從價印花稅及津貼?

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多於以上可得之津貼,則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時繳 付(包括按賣方要求以支付予作為保存人之賣方律師或買方律師之方式繳付)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及津貼之差 額。 根據 於2018 年1 月19 日刊憲的《201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任何在 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後簽立以買 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 標準第1 部稅率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 從價印花稅,即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劃一從價印花稅」)。

居屋印花稅怎麼計算?

不過要注意,印花稅是以物業原有價值計算,而所有居屋均是以政府折扣價值出售,計算居屋印花稅時需要先翻查居屋物業原有價值,否則資金不足,即會措手不及。 目前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業主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直到業主個人資料上顯示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以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必須留意的是,由於首置客購買物業,同樣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稅率較底,因此並無法完全退回全數15%,而是會扣取新一筆首置從價印花稅後,再補回差價。 如首置印花稅為4%,即業主可退回「15%-4%」的印花稅額。 使用MoneySmart按揭計算機,計算每月供款支出。 印花稅於買賣雙方正式完成所有簽約程序,落實物業成交之後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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